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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师申报条件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2-09-11 [来源]: [浏览次数]:

取得高级工技术等级三年以上可申报相应工种的技师资格考评。

1、凡相应工种岗位上工作且聘任在岗人员,2007年底前取得人事部门颁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高级工证书,同时持有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继续教育证书,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取得高级工技术等级以来年度考核均在良好及以上,可申报相应工种技师资格的考核评审。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放宽申报工作年限3年和本等级年限2年:

(1) 在本单位年度考核中连续2年优秀的;

(2) 在经政府人事部门批准的省部级技能竞赛中取得前10名或市级技能竞赛中取得前6名的;

(3)在本工种岗位上刻苦自学,取得本工种(专业)专科以上学历或人事部门举办的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

3、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评聘试行办法》(1998年6月)下发前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技师证书,如符合技师申报条件的,在同类人员中可优先申报。

4、凡1960年12月31日后出生的技术工人申报技师的,必须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中等以上专业技术学校(或相同专业大专学历)毕业证书或取得人事部门颁发的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

5、为了适应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对工作岗位已经变动或即将调整岗位的高级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参加同级转换工种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申报相应工种技师资格考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