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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阴工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暂行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2-09-11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教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教职工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职务调整、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工资晋升、津贴分配提供依据,激励教职工更认真地履行岗位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的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注重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

第二章 考核范围和对象

第三条 凡学校事业编制教职工均应参加年度考核。

第四条 以下几种人员,不参加当年度考核:

1、触犯刑律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在缓刑期内人员;

2、留职停薪人员;

3、当年病假(公伤除外)、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人员;

4、当年因私出国出境超过半年的人员;

5、非学校公派,但经学校同意离职学习,超过半年的人员。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在见习期内的大中专毕业生和试用期内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转正、定级的依据;

2、当年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参加考核。对非组织原因跨年度办理离退休手续,跨年度期间不再参加考核;

3、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4、受行政警告处分的人员,当年对其进行考核,不得定为良好及以上等次。受记过处分的人员,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按正常考核确定等次;

5、受党纪处分的人员,参照组通字(1998)1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因工作情况发生变化的人员,按下列规定处理:

1、新调进人员参加考核并确定等次。调来之前的有关情况,可商请原单位提供;

2、经组织安排到企业、农村等挂职锻炼的人员参加考核并确定等次。挂职期间的工作情况,可商请挂职的单位提供;

3、军队转业干部、退伍军人可结合其转业、退伍时的鉴定确定等次;

4、单位公派学习、培训的人员参加考核并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情况作为考核的主要依据;

5、经组织批准的待聘人员参加年度考核,如非工作不胜任、不负责任或不服从组织安排等,确定为合格等次;

第七条 教职工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可以直接确定其为不合格等次。凡未按考核规定参加本年度考核的人员,一律不计算考核年资。

第三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八条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是指政治态度、思想品德、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能,主要是指学术(技术)、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及业务提高、知识更新情况。

勤,主要是指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的表现及遵守劳动纪律情况。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取得成果的水平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第九条 年度考核应根据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基本要求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等基本条件,结合各类人员的特点,确定相应的考核重点:

1、党政管理人员的考核重点为廉洁自律、政策水平、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协作精神、工作实绩等情况;

2、教学科研人员的考核重点是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实际承担及完成岗位任务、教学科研的成果或成效等情况;

3、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重点为服务于教学科研的态度、业务技术水平、履行岗位职责等情况;

4、工人的考核重点为服务态度、操作技能、安全生产、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和完成任务等情况。

对兼任多种职务的人员,应考核其履行主要岗位职责情况,并兼顾其承担的其它工作。

第十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称职)、合格(基本称职)、不合格(不称职)四个等级。各等级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积极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高质量满负荷地完成受聘的岗位职责所规定的工作任务,成绩显著。

良好: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较好地完成受聘的岗位职责所规定的工作任务。

合格:能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能够完成受聘的岗位职责所规定的工作任务。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差,不能完成受聘的岗位职责所规定的工作任务,经教育帮助无明显改进;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有违纪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后果。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评为合格及以上等级:

1、全年旷工5天以上,或工作纪律涣散,消极怠工,造成较坏影响,经教育不改者;

2、缺乏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不服从组织分配,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

3、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事故者;

4、寻衅闹事,吵架斗殴,无理取闹,严重影响工作或社会秩序者;

5、贪污盗窃,挪用公款,行贿受贿者;

6、民主测评结果不合格票超过40%者。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评为良好及以上等级:

1、全年旷工一天以上或病事假累计达到4个月或非学校公派离职学习、培训累计达到4个月或专任教师教学科研工作量未超过专任教师人均60%者;

2、民主测评结果优秀、良好票之和不超过60%者。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评为优秀等级:

1、全年病事假累计达到2个月或离职学习培训累计达到2个月或专任教师教学科研工作量不饱满者;

2、民主测评结果优秀、良好票之和不超过80%者;

3、因工作或教学事故受通报批评者。

4、出现严重工作失误,造成一定影响的部门、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

第十四条 教职工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实事求是。优秀等级的人数,掌握在本院职工人数的12%以内,优秀等级应兼顾不同岗位、层次的人员。

第四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十五条 考核要注重实效,简便易行,便于操作。

第十六条 考核采取领导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平时考核可随时进行,由教职工所在部门单位负责,年度考核应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年度考核一般安排在每年末或第二年年初集中时间进行。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1、个人总结。被考核人依据岗位职责的要求,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作出书面总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述职、汇报,并填写教职工年度考核登记表。

2、民主测评。在个人总结的基础上,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并形成群众测评意见。

3、考核领导小组在个人总结、民主评议的基础上,结合平时考核的情况,提出对被考核人的等级意见,报院考核委员会审定。

4、院考核委员会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人,并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第十八条 教职工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院考核委员会书面申请复核,考核委员会应尽快提出复核意见并将结果通知教职工本人。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结束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将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二十条 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合格及其以上等级的,具有评奖、晋职、晋级、晋升工作的资格。具体按下列规定办理:

1、考核为合格以上等级的,方具有聘任和受聘的资格。在任现职期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且有两次为优秀的,具有申请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2、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级的,可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职工工资档次;

3、考核优秀并作出突出贡献的,经批准,可提前或越级晋升职务工资;

4、年度考核被确定为良好及以上的教职工,方具有评优受奖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 年度考核结果应作为确定津贴等级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未参加考核和考核未定等级人员的工资正常晋级年限应予顺延。

第二十三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级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当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级的,不发津贴,并予以批评教育;

2、本年度考核被确定不合格等级的,可视具体情况予以调整工作岗位或降职、降级、解聘;

3、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级的教职工,按规定予以辞退。

第六章 考核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非常设性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全院的考核工作。考核委员会由院党政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各部门单位应设立考核领导小组,由部门、单位党政负责人等组成。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考核工作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院级干部的考核工作根据上级主管部门部署进行;中层干部的考核由院考核委员会根据本人述职、民主测评、平时考核情况综合确定;其他人员考核工作由各中层部门、单位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学校统一部署进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学校结合实际情况,可制定各类人员年度考核具体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院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