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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阴工学院青年教师工程(社会)实践管理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4-10-21 [来源]: [浏览次数]:

为加强青年教师工程(社会)实践能力锻炼,进一步提高青年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促进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要求

1.青年教师工程(社会)实践的实施对象为新进校且进校前没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经历、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且聘用在教学岗位的青年教师(从事体育、外语、数学、物理基础课和思政理论课教学的除外)。

2.实践期限为半年,采取“师傅带徒弟”的方式进行,原则上一名指导教师指导一名青年教师。

3.指导教师应从青年教师实践单位的工程技术或管理人员中聘请,一般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同时应具有比较丰富的工程(社会)实践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4.实践一般应安排在教学单位实习基地或相关企事业单位、街道(社区)进行。

二、选派办法

1.每年5月和11月份,需要参加工程(社会)实践的青年教师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实践计划等材料。

2.教学单位根据本单位工程(社会)实践计划安排,对提出申请的青年教师实践计划等材料进行审核、修改和完善.向学校择优推荐参加实践人员名单,同时将人员汇总表及相关材料报人事处。

3.每年6月和12月份,学校组织专家对教学单位推荐参加实践的人员材料进行评审。

4.学校在校园网上公示评审通过的参加实践人员名单和实践计划等材料。

5.按计划派出。

三、指导教师职责

1.根据青年教师的专业方向,与青年教师所在教学单位共同确定实践计划和工作目标。

2.指导青年教师熟练掌握和了解相关岗位实践任务和要求,指导开展生产、科研或社会调查等相关实践工作,切实提高青年教师实践技能。

3.关心青年教师的成长,通过言传身教,培养青年教师严谨的科学态度和敬业精神。

四、青年教师任务

1.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完善实践计划,提出实践能力提高的具体目标。如与实践单位有合作项目,其合作项目进展情况纳入实践考核内容和考核指标;若没有合作项目则必须有详细的实践计划及可考核的指标。

2.跟班工作,遵守实践单位的作息时间,逐步熟悉实践单位的生产(施工、经营、管理等)及街道(社区)工作的全过程,掌握相应工作岗位要求,解决生产(施工、经营、管理等)过程中及街道(社区)工作中发生的常见性问题。

3.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积极开展或参与产品开发等实践工作。实践期内结合实践须提供一个产品(工程)设计或营销(管理)方案等,作为实践考核依据之一。

4.学习指导教师的优良作风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做好详尽的实践日记,实践期内主动向指导教师和所在教学单位书面汇报实践情况不少于三次。

5.青年教师在实践期内,原则上不承担教学或其他任务。确因工作需要承担相关任务的,应由所在教学单位与人事处协商同意后,可结合实践任务承担适量的生产实习、毕业实习等任务。

五、管理与考核

1.青年教师实践工作管理与考核,实行学校与教学单位两级管理,以教学单位为主的管理方式。

2.教学单位负责确定青年教师实践单位;根据青年教师的专业和研究方向聘请指导教师;帮助青年教师制定和完善实践计划(包括阶段性目标与实践期满目标,采取的具体培养措施与所需的条件以及阶段性检查和实践期满考核的具体指标等);指定专人负责每月与指导教师进行交流,形成书面材料作为考核支撑材料;将青年教师的实践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办公电话等报人事处;负责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在青年教师实践结束后进行考核,考核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备案。

3.指导教师、青年教师应及时认真填写青年教师工程(社会)实践工作簿。实践工作结束后,应将培养计划、实践日记、总结、设计报告(方案)、调查报告等相关材料整理后报所在教学单位。

4.学校根据青年教师实践工作计划进行不定期抽查,重点抽查青年教师在企事单业单位或社区参加实践锻炼情况,同时检查指导教师履职情况以及教学单位的组织管理情况。

5.学校组织人事处、教务处、教师发展中心等单位对教学单位的考核意见进行审定。人事处在校园网上公示经审核后的教学单位考核结果,如有弄虚作假现象视同考核不合格。

6.学校一次性发给指导教师工作津贴2000元/人。考核合格的青年教师,学校补贴其实践期内的教学工作量并在年终结算时将补贴的工作量划拨给教学单位;对于考核不合格的青年教师,学校不予补贴。

7.本办法规定的教学岗位青年教师,在评审相关专业技术职务时须具有工程(社会)实践经历并考核合格。

8.学校适时召开青年教师工程(社会)实践工作总结交流会,对成绩显著的指导教师、青年教师和教学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其他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淮阴工学院青年教师工程实践管理暂行办法》(淮工院〔2007〕43号)废止。

2.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