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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阴工学院双聘人才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5-03-20 [来源]: [浏览次数]:

下载: 淮工院〔2015〕16号双聘人才管理暂行办法



淮阴工学院文件

淮工院〔201516

关于印发《淮阴工学院

双聘人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淮阴工学院双聘人才管理暂行办法》已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淮阴工学院

2015310

淮阴工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5310日印发



淮阴工学院双聘人才管理暂行办法

为充分利用校外人才资源,促进学校的重点学科发展和学科、科研团队建设,提高学校的学术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双聘对象

双聘人才是指能够在我校相关重点学科发展、学科团队建设或专业建设中起到领军人才作用,现已供职或受聘于其他单位而以聘约形式来我校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双聘对象包括: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国际学术界享有一定声望,对相关领域的发展做出过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

3.国内外著名高校、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

4.国内外大型企业从事研发、技术管理工作,具有丰富工程实践经验的高级专家。

5.其他具有突出业绩的专家。

二、双聘工作程序

1. 学院(部)根据学科建设需要,提出并与双聘对象初步商谈达成意向(省外和海外符合条件的双聘人才应优先选聘),并将双聘对象基本情况、简历及初步商谈的聘任协议书报学校人事处。

2. 人事处根据本办法审核并与提出学院(部)共同拟定正式的聘任协议书。

3. 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学校研究批准。

4. 由人事处与双聘对象签定聘任协议书,发放聘书及双聘人才联系卡。

三、双聘人才聘期与任务

1.双聘人才的聘期一般为3年,根据需要可担任双聘院士、特聘教授、教学名师导师、学院院长、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客座研究员等职务。

2.双聘人才必须以完成科研工作为主要任务,由相关学院(部)根据学科、专业建设的需要,通过协商在聘任协议书中明确提出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科研成果奖、高水平学术论文的量化要求,以及博士引进、学术交流、科研平台(基地)建设或申报等方面的要求。

四、双聘人才待遇

1.学校依据双方签定的协议兑现薪酬和科研工作奖励,一般为3-15万元/年。

2.学校提供与双聘人才所承担的重点学科建设或学科团队建设相适应的科研平台建设经费。

3建立与校领导直通车机制,双聘人才所工作的学院(部)联系校领导应随时听取、及时组织研究双聘人才提出的意见与建议

4.为双聘人才配备办公设施齐全的工作场所,提供食宿方便,保证双聘人才的工作、生活需求。

5.双聘人才所工作的学院(部)为双聘人才配备秘书1人,协调、联系双聘人才工作期间的具体事务。

五、双聘人才管理

1.双聘人才按聘任协议实行聘约管理,聘任协议应明确其工作职责、目标任务、权利义务、聘任待遇,以及考核内容或违约责任等。

2.双聘人才在校期间的工作由所工作学院(部)具体负责管理、协调,学院(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学院(部)应为每位双聘人才配备3-5人的学科团队,积极为学科团队引进优秀博士或引进双聘人才推荐的、符合学校相关规定的人才,明确学科团队成员承担的双聘人才聘任协议中的科研任务。

3.双聘人才在校工作期间,学校相关部门应积极支持其开展工作,协调工作关系,及时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由人事处负责组织双聘人才工作考核,财务处负责按协议发放双聘人才薪酬和科研工作奖励,科技产业处负责双聘人才科研任务完成情况审核,教务处负责双聘人才相关专业建设任务的协调、落实。

六、双聘人才工作考核

1.学校每年末对双聘人才所工作学院(部)的双聘工作进行专项考核,考核工作由人事处会同科技产业处、学科建设办公室、教务处、财务处等职能部门和相关专家组成的考核小组负责。

2.学院(部)填写《双聘工作考核表》,如实填写双聘人才学科团队完成任务情况以及协议任务完成进度,对超过中期、期满未完成任务的要分析其原因,如系学院(部)或双聘人才学科团队自身原因,要提出改进措施;如系双聘人才责任,中期的可提出解聘意见,期满的要提出不再续聘意见。

3考核小组对学院(部)提出的材料组织评议会审,或组织考核工作汇报会,在此基础上汇总形成年度考核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考核工作组织和考核过程,任务总体完成情况,对相关学院(部)双聘人才工作的评价意见,对每位双聘人才的解聘、续聘或不再续聘意见,以及学校双聘人才工作的持续改进措施。

4.考核结果经分管校领导审阅后报学校批准,由分管校领导牵头,由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落实。对相关学院(部)双聘人才工作的评价意见将作为单位年度考核的重要因素,作为学校是否支持其双聘人才、人才引进的重要依据。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淮阴工学院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淮工院〔201064号)不再执行。

八、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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