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阴工学院干部人事档案的查(借)阅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人事档案工作的根本目的是为干部工作、人事工作及其它工作提供服务。坚持按规定范围和手续使用,确保安全和保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查阅干部人事档案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校内人员查阅他人档案需认真填写《淮阴工学院人事档案查阅审批表》,提出查档对象、查档事由、查档内容及查档人。经所在部门领导、档案主管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方可查阅。查阅档案应当2人以上,一般为中共党员。
(二)校外人员查阅本校人员档案需持单位介绍信并填写《淮阴工学院人事档案查阅审批表》,提出查档对象、查档事由、查档内容及查档人。经档案主管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方可查阅。查阅档案应当2人以上,一般为中共党员。
(三)本人及其亲属因办理公证、诉讼取证、职称评审、学历进修等事项需查阅档案,须填写《淮阴工学院人事档案查阅申请表》,提出事由,经档案主管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方可查阅。
第三条 查阅人应携带身份证、工作证、军官证等相关证件方可查阅档案。
第四条 查阅本人及其亲属档案时,本人不得直接接触档案,应由档案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代为查阅。
第五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根据查阅用途、事由,确定是否提供及提供什么材料。对不能直接提供查阅的应由档案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代为查阅。
第六条 查阅档案时应有专人负责监督查阅,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摘抄或复制档案内容,摘录档案要用摘录档案专用纸,摘录的材料需经档案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审核、校对并签署意见后方可使用。所有复制、摘录的档案材料,应当经过档案主管部门领导批准,按照有关要求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 查阅人员严禁拆散档案,严禁涂改、圈划、加批、折叠、抽取、撤换、添加、拍摄档案材料,严禁边阅档边干其他事情,确保人事档案不受损。
第八条 查阅人员不得擅自将档案拿出阅档室,不准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属于假公济私者,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处理。
第九条 档案一般不外借,校内单位、部门因特殊需要必须借出使用时,要说明理由,经档案主管部门领导人批准并办理借用手续后方可借出,借出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5天,用后及时归还,对借用的档案,要妥善保管,严格保密,不得将零散材料遗漏在外,不得给本人或无关人员翻阅,不得擅自转借和复制。
第十条 档案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对查借阅情况及时登记。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档案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