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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阴工学院聘余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2-09-11 [来源]: [浏览次数]:

聘余人员包括学校事业编制人员中因精简编制、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等原因而未被聘任(聘用)或被解聘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属于聘余人员范畴:

合同制工人;

长期病假(半年以上)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精神病患者;

男性年满55岁、女性年满50岁(工人年满45岁)的人员;

因违法违纪而被除名、开除或劳动教养、判刑的人员,受处分且在处分期内的人员或受处分不满半年的人员。

学校成立院聘余人员管理中心,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聘余人员的登记、接受,组织聘余人员进行业务和技术培训;

2、加强与校内外用人单位的联系,为聘余人员提供就业信息,积极帮助聘余人员寻找和落实就业单位;

3、负责聘余人员的日常教育、管理和考核工作,办理聘余人员的聘任(聘用)及合同签订工作。

4、负责办理其它有关事项。

拟交给院聘余人员管理中心的聘余人员,由所在部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院人事处审核,报请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列为聘余人员。经院领导批准的聘余人员,由院人事处出具待聘通知,聘余人员所在部门(单位)在接到待聘通知后半个月内,与聘余人员办妥有关手续,并介绍聘余人员到院聘余人员管理中心报到。

聘余人员应与所在部门(单位)办理有关手续,按期到院聘余人员管理中心报到,填写聘余人员登记表,与院聘余人员管理中心签订待聘协议。

第四条 进入院聘余人员管理中心的聘余人员,必须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服从院聘余人员管理中心的管理,参加院聘余人员管理中心组织的学习和培训,承担院聘余人员管理中心安排的临时性工作。聘余人员无故不在规定期限内到院聘余人员管理中心报到,无故不参加院聘余人员管理中心组织的学习和培训,无故不承担院聘余人员管理中心安排的临时性工作,不服从院聘余人员管理中心的管理,学校以旷工论处。聘余人员的考核按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聘余人员应主动寻找工作岗位,院聘余人员管理中心将积极推荐聘余人员就业,聘余人员连续两次不应聘院聘余人员管理中心推荐的岗位,院聘余人员管理中心将不再推荐其就业。

聘余人员找到合适的工作岗位,由院聘余人员管理中心负责办理聘任(聘用)或调动手续。各部门(单位)聘任(聘用)聘余人员可有三个月试用期,试用合格后正式聘任(聘用),试用不合格不予聘任(聘用),仍按聘余人员对待。

第六条 聘余人员自到院聘余人员管理中心报到的下月起一年内,学校停发其津贴,只发基本工资;第二年内,学校按淮安市政府规定的当年最低生活费标准发给其生活补贴费;满两年后仍未找到工作岗位的,学校不再发给其生活补贴费,可将其辞退。

第七条 聘余人员在待聘期间的工资调整,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八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要应按照“先校内,后校外”的原则,优先从校内聘余人员中公开招聘,若校内无合适人选,经院人事处审核并报院领导批准后方可从校外招聘。学校将根据定编情况向各有关部门(单位)下达安置计划。校办企业、后勤服务实体招聘的各类人员,报院人事处审核备案。其它各部门(单位)招聘的各类人员,经院人事处审核后报院领导批准。

第九条 原停薪留职人员和学校原事业编制的其他人员申请将其人事关系保留在学校,经院人事处审核并报请院领导批准,与学校签订协议,并向学校交纳管理费、养老保险费后,其人事关系可保留在学校,但不作为聘余人员管理,学校不负责安排其工作;如果向学校交纳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享受学校职工的同等医疗、住房等待遇。

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而离岗的人员,学校封存其档案,如要转出人事关系和档案,须一次性缴清离岗期间的管理费、养老保险费后方可办理人事关系和档案转出手续。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院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