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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阴工学院人事调配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2-09-11 [来源]: [浏览次数]:

为促进师资队伍建设,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提高教职工整体素质,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和人才培养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学校人事调配工作,根据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人事调配工作原则

(一) 服务中心原则。人事调配工作必须在学校规定的编制数和批准的进人计划内进行。编制和进人计划的确定要优先保证教师队伍建设和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需要。人员调入,教学、科研岗位计划从宽,管理、教辅岗位计划从紧;人员调出,教学、科研岗位人员调出从严,管理、教辅岗位一般人员调出从宽。鼓励校内优秀人才向教学、科研岗位流动。非教学、科研岗位补充人员原则上从校内现有的非教学、科研岗位人员中调剂解决。

(二) 贯彻改革精神原则。积极推进人事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全校人力资源配置,提高办学效益和工作效率。强化系级人事调配工作管理权限,充分尊重系(院、部)在人员调入、调出、校内调动等方面的意见。逐步扩大人事代理聘用人员的范围,规范人事代理人员的管理。完善聘任制,推进教职工竞争上岗。继续探索不同岗位人员的上岗条件和管理方法。

(三)规范化管理原则。人事调配工作是学校管理工作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要科学合理地制定学校人事调配政策,明确人员调入、调出和校内调动的条件和办理程序,严格按照政策和程序办事,做到政策公开、条件公平、办事公正。

二、组织领导

人事调配工作在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院行政及其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一)院党委负责讨论制定教职工队伍建设规划,研究决定年度人才引进计划和人才引进政策、科级以上干部的调出以及人事调配工作中其它关系学校全局的重大问题,协调解决人事调配工作中的有关重要事项。

(二)为提高工作效率,成立院人事工作领导小组,由院党委书记、院长、分管人事工作院领导、分管师资工作院领导、监察室主任、组织部长、人事处长组成,党委书记任组长,院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根据院党委授权,负责研究决定人员的调入、教职工的的校内调动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硕士以上学位人员的调出。领导小组负责研究事项视具体情况,也可提交院党委会研究。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人事处。领导小组应定期开会,及时研究。

三、人员调入

(一)调入条件

1、 教学、科研岗位调入人员应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或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其中硕士研究生的年龄一般应在30周岁以下,紧缺和较紧缺专业的不超过35岁;博士的年龄不超过45周岁;副教授的年龄不超过40周岁;教授的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特别优秀的或学科、专业带头人的年龄可适当放宽,但不超过52周岁。调入辅导员须为中共党员。

2、党政管理岗位、教辅岗位调入人员原则上需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年龄在35周岁以下。特殊技术岗位和教务员等在校内无法调剂解决、确需调入本科生的,必须申报年度进人计划,经院党委会批准后方可调入,本科生应为普通高等教育学历,取得学士学位,年龄在30周岁以下。

3、 聘用人事代理人员一般需具有普通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年龄在30周岁以下,聘用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担任实验管理员的,年龄不超过45周岁。聘用辅导员须为中共党员。特殊岗位聘用专科以下学历人员由学校另行确定。

调入人员中,凡享受引进待遇的,均须有服务期要求。其中教授、博士的服务期为8年,副教授、硕士研究生的服务期为6年,引进特殊人才的服务期可连同引进待遇一并协商确定。调入辅导员、教务员、实验管理员等须有在本岗位服务年限的要求,在上述岗位的服务年限要求一般为4年。

(二)办理程序

1、 每年下半年,各部门、单位根据学校下达的编制数和工作需要,申报下一年度进人(含人事代理人员)计划(辅导员补充计划由学生处提出),经人事处审核汇总,报院党委会研究确定。

2、人事处向各部门、单位推荐应聘人员,或由部门、单位提出应聘人选。

3、部门、单位对应聘人员进行业务考核和思想品德考核,签署具体的考核结论和同意接收的意见,报人事处。对需重新建档的应聘人员,还需组织部会同党总支进行政治审查,出具政审材料。

4、人事处对部门、单位提出的拟进人选进行审核把关,提出引进的意见。

5、所有计划内的拟进人选由人事处报院党委会或人事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计划外的和特殊情况由院党委会研究决定。

6、接收军转、退伍安置人员,调入高层次人才的配偶,由人事处根据上级文件和学校政策提出意见,报院党委会或人事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7、调入辅导员、教务员,录用人事代理聘用人员,由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考核组,在认真考核并尊重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拟进(聘)人员名单,报院党委会或人事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8、所有经批准调入(聘用)的人员,由人事处办理签约、报批等手续。

四、人员调出

(一) 调出条件

1、考取统招的硕士、博士研究生,需转移档案和人事关系的人员。

2、引进人才和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在校工作时间达到协议规定的服务期限。

3、本人提出辞职,经批准同意。

4、 其它需要调离学校的。

经批准调离学校人员,如享受过学校引进、进修待遇,其在校工作时间未满规定的服务期的,按照协议偿还违约金和学校支付的费用。

高层次人才调出学校,其随调的配偶必须同时调出。

(二) 办理程序

1、要求调出人员提出书面申请,交所在部门、单位。

2、部门、单位对要求调动人员核实情况,并做好思想工作,经研究后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如要求调出人员为科级以上干部,则部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组织部。

3、人事处或组织部对要求调出人员情况进行审核。

4、要求调出人员为科级以上干部,由组织部报院党委会研究批准;要求调出人员为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硕士以上学位的,由人事处报院党委会或人事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其它要求调出人员,由人事处报分管人事工作院领导批准。

5、经批准调出人员的调动手续由人事处办理。

五、校内调动

(一) 从教学、科研岗位调入非教学、科研岗位,或从非教学、科研岗位调往教学科研岗位,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教职工校内调动(借用)办理单》,由拟调入部门、单位及其分管院领导签署同意调入的意见报人事处,人事处商拟调出部门、单位,由拟调出部门、单位及其分管院领导签署同意调出的意见,由人事处报院党委会或人事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批准。

(二) 教学、科研岗位人员在不改变岗位性质的情况下,从一个单位调往另一个单位,或非教学、科研岗位人员从一个单位调往另一个单位,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教职工校内调动(借用)办理单》,拟调入、调出部门、单位 及各自分管院领导分别签署同意调入和同意调出的意见,报人事处,由人事处报院党委会或人事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批准。

(三) 科级以上干部(含非领导职务)的校内调动,按学校干部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四) 各部门、单位教职工在内部变更工作岗位,如不涉及到改变编制类型、职务等情况,在符合岗位任职条件的前提下,由部门、单位进行调整,报人事处备案。如从非教学、科研岗位转到教学、科研岗位,必须取得高校教师资格,具有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以上学位,由单位研究后报人事处备案。教师不能胜任岗位工作,如具备教辅岗位任职条件,经单位研究,可调至教辅岗位,同时报人事处备案。

(五) 教职工定期聘任时的校内流动,按《淮阴工学院教职工聘任试行办法》(淮工院[2001]180号)办理。

(六)教职工校内借用,由借入、借出部门、单位征得分管院领导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由人事处报院党委会或人事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七)教职工校内调动(借用)手续由人事处办理。

六、人事调配工作纪律

(一) 学校负责人事调配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必须熟悉政策,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廉洁自律。要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不断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和办事效率。

(二) 各部门、单位要顾全大局,按章办事,切实维护学校利益,严格执行人事调配工作规定,做到坚持标准,坚持程序,从严把关。

(三) 教职工调出、辞职必须经过学校批准。凡不辞而别或未经批准自行离岗、离校的,从离校之日起停发其工资和其它待遇,并按旷工处理;超过15天不返校的,作自动离职处理,其人事档案由学校封存,在校期间如享受过引进、进修待遇或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未满服务期的,按协议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违约责任。

七、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关于进一步规范人事调配工作的意见》(淮工院委[2003]14号)停止执行。

八、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